根据通知,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通知明确,在疫情期间,其他租赁情形提取额度暂不调整。为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上述业务可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将业务材料传递给管理处进行办理。
据悉,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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