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胶州管理处说:职工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咨询电话82232927、8223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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