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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标准和认定办法

2019-10-15 21:35  乐易房产网   浏览: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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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明确标准,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顺利实施


(一)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等信息资料报税务部门。
(二)本市市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2)临时过渡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选择房屋补偿的,如超出协议约定期限,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2.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三)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与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分类标准执行: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选择房屋补偿,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条分类标准增加50%,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4.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非住宅周转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条分类标准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5.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分类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3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委托费、征收费用测算费和房屋测绘费等相关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认真调查,合理认定,做好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用途不清房屋是指房地产权证或相关批准手续未载明用途的房屋。
(二)区政府指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的,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三)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1.在1989年9月1日《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2.已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建设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施工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登记建筑的用途以批准载明的用途为准。建设手续不全或未载明用途的,以区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为准。
(五)未登记的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附属物,按照区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后予以补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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