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用地是指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实物安置被征地群众所需的土地。安置用地的位置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意愿,由区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居住用地中选定。
补亏用地是指为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成本(含安置房屋建设、安置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亏用地征地补偿费等)所需的土地。具体位置由区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中选定。
经济发展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群众就业岗位和扩大群众收入来源留用的土地,原则上优先从该组织规划为商业服务业、工业、经营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用地中选定。经济发展用地包括已有经济发展用地和按指标留用的经济发展用地。
其他可征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安置用地、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以及成片山林地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土地。其他可征土地按规定统一纳入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处置。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将未经批准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的集体土地纳入储备的,其中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按补亏用地处置,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应按其他可征地处置。来自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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