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青岛市实施办法》(2003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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