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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政策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020-11-03 07:17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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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较新消息,为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发展,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务优势,方便业主进行房地产交易,提高交易安全程度,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本次《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可拓展自身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经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新建房屋、为业主代理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等开展中介服务;另一方面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加强合作,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补齐业务短板,实现公平竞争、良性互动、跨界经营,构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服务。一是推进“互联网+物业”的深度融合和产业延伸。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逐步改变单纯依靠物业服务费盈利的传统模式,加快创新发展,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二是推行交易合同线上签约。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中介合同网签备案。我市已成功争取成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根据试点方案,可对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绩突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三是实现网签信息共享便民。房屋主管部门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给教育、公安、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或机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转让、租赁合同,可作为子女入学、户籍(居住证)、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涉税、法人工商注册等依据。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一是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发展一批以品牌为龙头、资本为纽带,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连锁扩张的现代物业服务企业;二是优化物业中介业务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中介经营范围后,可随随时登陆平台申请网签用户注册,接受业主委托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等中介行为;三是规范物业中介活动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中介人员规定依法开展房屋中介活动,同时搭建物业服务与中介服务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完善物业中介活动信用评价制度。

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各区(市)房屋、物业主管部门,各区(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公安局、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支行,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发展,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务优势,方便业主进行房地产交易,提高交易安全程度,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较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创新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鼓励服务拓展升级。物业服务企业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维修、养护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维护服务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挥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务优势,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拓展经营范围,申请变更登记,选择增加“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经营范围,按照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新建房屋、为业主代理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等开展中介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字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中通过双告知平台推送给房屋主管部门。

(二)鼓励服务合作创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加强合作,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补齐业务短板,实现公平竞争、良性互动、跨界经营,构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物业管理服务与房地产中介以及社区经营、养老等融合发展,在家居、安防、商务、停车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智慧化,形成竞争有序、服务规范、交易安全的市场环境。

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服务

(三)拓宽线上服务内容和渠道。积极推进“互联网+物业服务”的深度融合和产业延伸,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逐步改变单纯依靠物业服务费盈利的传统模式,加快创新发展,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房屋主管部门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平台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信息查询、房源核验、网上签约、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交易服务,为物业服务企业推介房源、房屋估价、寻找客户、在线看房、促成交易中介活动提供便利,逐步实现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全程网办。

(四)推行交易合同线上签约。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依法订立的中介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中介活动撮合成交的房屋交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业主自行成交的房屋转让、出租,业主应当告知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物业服务企业除按中介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外,办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对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绩突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房屋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技术支持力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开通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权限,并提供操作指导,保障平台稳定、高效、安全运行。

(五)实现网签信息共享便民。房屋主管部门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给教育、金融、税务、公安、法院以及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或机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转让、租赁合同,可作为子女入学、户籍(居住证)申办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可作为相关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房屋登记办证、纳税申报、反洗钱、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非住宅房屋转让、租赁合同,可作为法人住所凭证。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六)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整合市场资源,加强品牌创建、人才培养、规范经营等建设,发展一批以品牌为龙头、资本为纽带,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连锁扩张的现代物业服务企业,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七)优化物业中介业务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经营范围登记后,可随时登陆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取得平台使用及网上操作权限。注册后,房屋主管部门应将取得房地产中介经营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房地产中介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等中介行为,应遵守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

(八)规范物业中介活动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中介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房地产中介行业和市场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房屋中介活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自觉履行服务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及与房屋交易中介业务无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房源发布、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备案便利;

3.委托期限届满后,未重新取得当事人授权即发布房源信息;

4.泄露当事人与房地产中介无关的个人信息;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账户从事网上交易;

6.实际以居间形式促成成交却以自行成交方式办理房屋网签备案;

7.违反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完善物业中介活动信用评价制度。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搭建物业服务与中介服务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诚信和不良信用记录,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促进优胜劣汰。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服务与收费等级、评先选优评价、政策倾斜、资金奖补、对外招引、媒体推介、日常检查等方面的参考指标。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中介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操作权限、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网签权限等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三至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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