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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立生机械办公楼装修两人坠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23万

2020-09-21 11:06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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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获悉,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显示,2019年10月7日10时左右,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的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在进行办公楼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3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总工会及北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聘请专家、委托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生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92742D,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办事处龙门路北、元鼎路西(现变更路名为太吉路北、丰水二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注册资本116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机械配件、轻小型起重设备零部件。主要生产电机和碳刷。现有2个办公楼,其中一个准备出租,正在进行墙壁、地面修补、刮腻子等装修。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海云,男,55岁,河北唐山人,海立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卢连江,男,46岁,青岛市北区人,工作单位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卢连江(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承包了海立生公司办公楼墙壁、地面修补、刮腻子等装修施工。

3、李正才、冯海杰:男,分别为37岁、38岁,均为河南周口人,均为腻子工工头,平时以个人身份承揽刮腻子施工后,再从劳务市场(或通过微信群)招腻子工进行施工,两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建筑施工承包资质。2019年9月24日,李正才为开发票方便,注册成立了“青岛李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海立生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4、沈发祥,死者,男,54岁,黑龙江省富锦人,海立生公司员工。

5、石琳,死者,女,44岁,河南省汤阴人,是李正才、冯海杰临时从网上招聘的腻子工。

(三)装修工程基本情况

2019年8月份,海立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将公司的一栋6层办公楼准备对外出租,出租前需对该办公楼重新装修,装修主要内容是将4-6层进行地面贴瓷砖、墙壁刮腻子。8月上旬该公司将装修施工发包给李建光(自然人),李建光干了七、八天后撤出。海立生公司又将剩余装修施工发包给卢连江,双方于9月2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工程款(刮腻子价格为市场参考价格为准)自完工后十日内结清,合同中未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卢连江通过唐洪卫(自然人)将5-6层刮腻子施工包给李正才、冯海杰,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费,未签书面合同。9月28日,李正才、冯海杰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腻子工信息,石琳应聘到海立生公司干活。装修材料由张海云负责提供,为方便运输装修材料及工具到各个楼层,李建光在告知张海云后找青岛东宇商务有限公司在空置电梯井中安装了一部吊篮,李建光撤出后,张海云继续以每天40元的费用租赁使用,吊篮使用过程中无固定专门人员操作,作业场所未见张贴吊篮操作规程及标识语,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前吊篮东侧(靠近电梯口)的护栏为了方便出入被人为拆除。在装修过程中,张海云先后安排其公司员工王春秀、沈发祥(10月5日至出事)到施工现场监工。

(四)属地监管情况

1.北安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问题的规定》(北安发〔2017〕59号)明确党工委、办事处及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全年共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0余次。建立社区安委会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对辖区在产生产经营单位摸底登记,组织辖区企业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019年1-10月份办事处聘请安全专家对200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处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

2.北安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北安辖区燃气、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房屋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镇村建设服务中心2019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施计划,已对辖区内液化气站进行检查16家次,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整治检查20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安全检查7次。

(五)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看到,出事办公楼位于太吉路北、丰水二路西,共6层,办公楼大门朝东。出事的电梯井位于大门往西7.6米,电梯口朝东,正对大门,电梯口门宽1米,高2.1米。电梯井中尚未安装电梯,电梯井长和宽均为2.6米,深度距离一楼地面0.7米。事发后吊篮位于六楼电梯井口较上方,吊篮北侧上部有松弛杂乱钢丝绳,六楼电梯井南侧墙面往上有划痕,吊篮底板一角碰触到南侧墙面。

事故调查组安排专业人员将吊篮平稳放下,经测量吊篮长(南北)1.65米,宽(东西)0.78米;吊篮南、西、北三侧装有安全护栏,护栏高1.27米,东侧(靠近电梯口)的护栏缺失;吊篮中有3块泡沫砖,靠南墙端的钢丝绳滑轮固定架顶部撞击变形,电梯井顶部南侧钢丝绳穿过处有撞击痕迹。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委托菏泽市安泰建筑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对出事吊篮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电气部分:该吊篮各控制开关功能正常,电气控制箱内部各元器件功能正常,电缆线路正常,两台起升电机功能正常。现场操作吊篮起升、下降,功能正常。

2.机械结构部分:该吊篮悬挂机构(无轨式)完好,起升钢丝绳(2根)、保护钢丝绳(2根)完好,安全锁完好,吊篮平台底部踏板完好,南、西、北侧护栏完好。吊篮东侧护栏缺失,顶部缺少限位,无安全辅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7日,包工头李正才安排腻子工石琳和孔建到六楼楼梯附近刮腻子。7时许,石琳和孔建将刮腻子所需的材料和工具(2袋腻子粉、1把电钻)抬到一楼电梯口并放到吊篮里,石琳单独乘坐并操作吊篮将物料运到六楼电梯口,孔建步行走到六楼后与石琳一起将物料从吊篮卸下,两人开始在六楼楼梯口附近刮腻子。10时左右,孔建正在脚手架上刮腻子时,听石琳问他能不能够着顶棚,孔建试了试够不着,告知石琳后听石琳说了句“我下去趟”之后就再未见石琳身影。

10时左右,唐传家和祁江(均非海立生公司人员)两人正在海立生公司办公楼大门外聊天,突然听到有女人“啊”了一声,紧接着听到扑通一声,两人回头一看,电梯井里尘土飞扬,两人一起走过去看到电梯井里地上躺着一男一女不动弹,女的躺在电梯井的北侧,头朝东南、面朝上侧躺着,男的躺在女的南边,头朝东南、面朝南侧躺着,唐传家和祁江一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人去喊人来帮忙。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沈发祥、石琳被急救车送到即墨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安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相继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对海立生公司负责人、腻子工工头进行了控制,并督促海立生公司积极稳妥做好遇难者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海立生公司已与死者家属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已处理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委托鉴定获取的事故有关情况,并聘请专家参与,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使用的吊篮东侧(靠近电梯口)护栏缺失,顶部缺少限位,无安全辅绳。

2、电梯井道内未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沈发祥、石琳在吊篮内操作吊篮上升时,操作失误,致使吊篮在接近电梯井道顶部位置时,吊篮北侧起升机停止牵引,南侧起升机继续牵引,造成吊篮倾斜,当吊篮上升至吊篮南端钢丝绳滑轮固定架与电梯井道顶部撞击时吊篮产生振动,致使两人坠落。

(二)间接原因

1、海立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李建光、卢连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海立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对吊篮护栏缺失、现场未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等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10·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沈发祥、石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两人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行政处罚建议

海立生公司将装修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对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海立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问责建议

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北安街道办事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建议其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海立生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实施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2.北安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导各部门、站、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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