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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办法 涵养老年人福祉

2020-05-17 08:03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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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涵养老年人福祉,近日,青岛市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改革进一步推进。

《办法》要求,公建(办)民营要围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以“把养老服务业培育成一个强大的服务产业”为目标,完善公建(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升公建(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公建(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和公共服务资源综合有效利用,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营造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好公建(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兜底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要把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办)民营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

《办法》指出,公建(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或租赁的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模式。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养老设施包括: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或购置、租赁的养老设施(含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办法》明确了四个基本原则。履行公益职能原则。实行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基础上,向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政策引导原则。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源,科学设置公建(办)民营的条件和形式,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办服务养老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健全监管体系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制度和标准,依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办法》对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进行了定义。政府保障人员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因年老、残疾(不含精神残疾)而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对象。特殊群体老年人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一、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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